法制晚報訊(記者 汪紅 實習生 李瑩瑩) 馬某與丈夫結婚3年,一直沒有孩子。後二人去醫院檢查得知,丈夫患有褐藻醣膠不育症。夫妻再三商量後,決定通過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孩子。
  不久,馬某便通過人工受孕microSD的方式成功懷孕。可是,正當兩人為即將出生的孩子欣喜萬分時,丈夫卻突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。此時,馬某懷孕已滿7個月。
  辦完後事,馬某表示肚子里的孩子應該可以繼承澎湖民宿丈夫的一部分遺產,但是婆婆認為馬某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懷上的,並不是自家血脈,因此沒有對財產的繼承權。
  雙方就孩子的遺產繼承問題爭論不休。最後,無奈的馬新成屋某把婆婆告上法院。
  還在母親肚子里的胎兒到底能不能繼承?人工受孕所生的孩子有沒有繼承權?《法制晚報》台東民宿記者就此法律問題採訪了相關律師。
  人工受孕孩子=婚生子女?
  經過男方認可
 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表示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》規定: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,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《婚姻法》的有關規定。”
  本案中,馬某人工受孕的事實,是其與丈夫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。因此,馬某所懷胎兒應當被認定為馬某與丈夫的婚生子女,其依法享有繼承權。
  這種“一致同意”的意思表示,既可以是書面的,也可以是口頭的,還可以從實際行動行為來推定。
  胎兒能繼承嗎?未出生也有繼承份額
  米良渝律師說,根據我國《繼承法》第28條規定:遺產分割時,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。
  本案中,既然已經確定了馬某腹中的胎兒是婚生子女有繼承權,那麼在丈夫遺產分割的問題上,未出生的孩子也是可以依法繼承部分遺產的。
  對於馬某丈夫的遺產繼承,李青山律師表示,按照繼承法的規定,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 。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繼承開始後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
  遺產該怎麼分?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
  兩位律師表示,基於上述規定,本案中,未出生的孩子、馬某以及馬某的婆婆都有權利繼承馬某丈夫的遺產,並且都是馬某丈夫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。
 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。因此,三人應各分得馬某丈夫遺產的1/3。當然繼承人如果進行協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分割。
  同時,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,分配遺產時,應當予以照顧。
  米良渝律師還指出,需要說明的是,馬某丈夫名下的財產並不都屬於遺產,而是屬於馬某夫妻的共有財產。一般情況下,除了屬於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之外,家庭共有財產的1/2才屬於遺產。
  女方擅自生育
 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米良渝表示,如果女方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,自己悄悄人工受孕,顯然是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,這種擅自生育的子女與男方沒有任何血緣關係,也沒有任何法律關係。
  依據相關規定,未經丈夫同意的人工受孕胎兒不能視為婚生子女,因此,無法享有法律上的繼承權。
  在這種情況下,丈夫如果想維權,可以提起“婚生否認之訴”。需要引起註意的是,在子女出生後,如果丈夫明確表示承認或追認該子女為婚生子女的,即表明放棄否認,孩子則享有繼承權。
  1.夫妻無子女且有醫學證明一方無生育能力
  2.須達到一定的年齡且結婚滿一定的年限
  (結合《收養法》規定人工受孕者應當符合結婚滿5年且年滿30周歲的條件)
  3.須雙方明確同意且簽署書面協議
  (人工受孕一定要取得丈夫同意;最好事前有申請書,並經法律公證)
  文/記者 汪紅 實習生 李瑩瑩  (原標題:無血緣胎兒也有繼承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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